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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 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中可以看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为其本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