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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与丙是绑架罪的共犯
B
甲与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与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结合犯,并非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ACD。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对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故对甲应以绑架罪论处。而丙并未参与甲绑架乙的过程,也无绑架的故意,不构成绑架罪,只对故意杀人承担罪责,因此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本题中满足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条件,但不影响在故意杀人层面的两者共同犯罪(只不过定罪时候,甲以绑架罪论处,丙以故意杀人论处)。此外,就绑架层面而言,甲和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绑架罪共犯,故A、C、D项错,当选。综上,故本题选ACD。
注:本题为选非题。
【本题已经审核无误,答案解析无误,请仔细阅读题目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