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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王某于2008年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在A省B市的C医院实习,其带教医师是李某。2008年11月23日,值班医生李某由于家中有事,就让王某顶替自己上夜班,凌晨遇到一病人家属哭诉。因患者许某患肝癌转移接受治疗,治疗过程异常艰难,双方负债累累,许某常感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陈某帮他结束生命,但其弟弟反对。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陈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陈某含泪求王某给患者实行安乐死,王某在出于人道主义的情况下,给患者实行了安乐死,事后许某的弟弟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向法院起诉了王某。 1.王某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此举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我国对安乐死的是如何定义?

解析

1.不具备。根据《执业医师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违反了相应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死亡的事故。王某刚毕业尚在实习阶段,不属于合法的医务人员,此举不构成医疗事故。 2.安乐死是指在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但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目前世界仅荷兰和比利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实行安乐死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