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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与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与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2010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主要由已经再婚的儿媳丁赡养。甲于2018年3月去世,留下房屋三套。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A

B

C

D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乙为甲的配偶,丙为甲的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A、B项正确。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为甲的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C项正确。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代位继承人也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对应按照第二顺序。戊是甲的孙子,甲的儿子2010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甲于2018年3月去世,根据上述规定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甲的遗产。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