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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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