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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12.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A B

解析

112.【金标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