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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C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D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8 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 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甲公司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B 项正 确,当选。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乙公司若能提供适当担保,合同应恢复履行,只有乙 在中止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才可以解除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可以 自行解除,因此 D 项错误。 A 项,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 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乙公司账户因民事纠纷被冻结后,就会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甲公司得知此信息后 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因此该项说法错误。 C 项,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该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