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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69.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

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

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

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的答案为B。 A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王某已经受领交付,故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故A对。 C、D选项:《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CD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