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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
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
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
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12.【事考帮答案】ABCD。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先后订立了两份自书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即为第二份自书遗嘱变更了第一份自书遗嘱。第二份自书遗嘱有效,第一份自书遗嘱部分失效。故A选项和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韩某死亡时,无须办理继承登记,韩大在韩某死亡时,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韩大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处分该房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故C选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韩某死亡时,婷婷作为受遗赠人,可以基于受遗赠取得相应股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 注:本题为选非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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