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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2.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

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

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

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12.【事考帮答案】ABCD。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先后订立了两份自书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即为第二份自书遗嘱变更了第一份自书遗嘱。第二份自书遗嘱有效,第一份自书遗嘱部分失效。故A选项和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韩某死亡时,无须办理继承登记,韩大在韩某死亡时,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韩大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处分该房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故C选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韩某死亡时,婷婷作为受遗赠人,可以基于受遗赠取得相应股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 注: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