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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6.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其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
【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法律
甲将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属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人乙却将电脑卖给丙,乙丙签订的合同基于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该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甲的追认,如甲追认,则有效;如甲拒绝追认,合同则为无效。
电脑的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乙向丙转让电脑时,丙并不知道乙对电脑无处分权,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电脑已经交付给了丙,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丙依然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对甲的救济途径,甲可以向乙主张,要求乙赔偿损失,返还出售电脑的价款。
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