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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四、案例分析题(共11小题,单选1分,多选2.5分,共14分,每小题至少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 根据上述资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自2019年10月30日成立

B

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宋某支付利息

C

宋某逾期不归还借款,李某有权要求宋某承担逾期利息

D

李某向人民法院请求宋某归还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正确答案 :A B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ABD。考查法律-民法。A项:《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宋李双方合同应于10月31日成立。故A错。B项: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宋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能要求宋某支付利息,故B错。C项: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C对。D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D错。综上,故本题选ABD。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